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3316号原告刘祯孝。被告李爱香。被告李守坤。被告李守东。
原告刘祯孝诉被告李爱香、李守坤、李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兴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祯孝、被告李爱香、李守坤、李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祯孝诉称,2010年6月10日,李成孝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同年8月20日,李成孝返还借款20000元,余款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李成孝已于2015年春节后去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三被告作为李成孝的遗产继承人应在合理的继承份额内偿还该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三被告互相推诿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爱香、李守坤、李守东辩称,李成孝在世时是否借原告50000元及之后偿还20000元,三被告并不清楚。李成孝去世后,原告才通过电话跟答辩人讲这件事,但答辩人对借条有怀疑。假如借条是真的,答辩人在法律范围内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李成孝(已去世)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同年8月20日,李成孝返还借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返还。同时查明,李成孝与被告李爱香系夫妻,被告李守坤、李守东系李成孝的儿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成孝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上述债务发生于李成孝与被告李爱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爱香应根据原告的催要及时返还,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爱香返还借款30000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现李成孝已去世,被告李爱香、李守坤、李守东作为李成孝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爱香返还原告刘祯孝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守坤、李守东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爱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兴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