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4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3218-9.负责人欧阳珊,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国珠,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向东,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刘合荣,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与被告刘合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龙支行提供的被告刘合荣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不准确,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刘合荣的具体地址,故本院无法向被告刘合荣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肖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斯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