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根余。被执行人胡亭亭。申请执行人向根余与被执行人胡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辉 来源:
向根余与胡亭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3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根余。被执行人胡亭亭。申请执行人向根余与被执行人胡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