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706号罪犯张富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廊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富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冀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6年7月12日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保定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四次,2015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富强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在监表现及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富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