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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3940号之三

邹桂华与陈彦辛、王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桂华,陈彦辛,王泽国,李彬,陈岩森,孙绍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940号之三原告邹桂华,女,1982年10月13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陈彦辛,男,1975年11月26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王泽国,男,1972年8月12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李彬,男,1971年1月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陈岩森,男,1977年1月2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孙绍光,男,1972年5月6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桂华与被告陈彦辛、王泽国、李彬、陈岩森、孙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绍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振兴街分理处62×××23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祥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