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保769号申请人江门市大兴针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宝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5705352G。法定代表人黎炳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多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幢*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397683638G。法定代表人陈军。被申请人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号长海创业基地**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000000012070。法定代表人陈军。申请人江门市大兴针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多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大兴针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多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8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33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江门市大兴针织厂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33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485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多喜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审判员 苏锦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