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孝学,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孝学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进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孝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孝学以自己经营的甘州区甘浚镇六合家电门市部进货、临泽县丹霞小镇承包工程资金周转、高额利息回报为手段,在明知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周某甲、田某甲等20人钱款共计758991元,后于2015年2月携款逃匿。1.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宋孝学以许诺低价购买电器、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22000元。2.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阮某某现金10000元。3.2012年4月7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亲属出车祸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46501元。4.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现金86400元。5.2012年11月,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53100元。6.2013年1月6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50000元。7.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39120元。8.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20000元。9.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甲现金44900元。10.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宋孝学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葛某甲现金13000元。11.2014年2月9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0790元。12.2014年3月3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毛某某现金20000元。13.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甲现金50000元。14.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宋孝学以资金周转、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乙现金52000元。15.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丁现金49680元。16.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宋孝学以资金周转、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30000元。17.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为其担保向他人借款28500元,到期后马某某偿还本金30000元、利息8000元。18.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甲现金45000元。19.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唐某甲现金43000元。20.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宁某甲现金30000元,同时骗得宁某甲为其担保向张掖市兴泰投资有限公司贷款15000元,到期后宁某甲还贷款150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书写的借条、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孝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孝学辩称,我向他人借款是事实,但不是诈骗。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九起借款金额无异议,但程度不同支付了利息。对指控的第一起实欠本金20000元,已支付利息5400元;第四起已支付利息39600元;第五起除还本金20000元,货款18000元外,张某乙另拿我长岭、海尔、星星牌三台电冰箱、四台抽油烟机、三台电热水器、三台电磁炉、价值4800元烧烤炉一个,其亲戚顶账700元;第九起实际借款40000元,利息7500元,已还款2200元,给田某甲安装价值780元抽油烟机一台。另田某甲与祁某甲、毛某某在我店里拉6台电冰箱、58部手机;第十六起实际借款20000元,打了40000元的借条;第十七起已向马某某支付利息4500元;第十八起实际借款42000元,打了50400元的借条,还款1000元;第二十起只有宁某乙非担保的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孝学以自己经营的甘州区甘浚镇六合家电门市部进货、临泽县丹霞小镇承包工程资金周转、高额利息回报为手段,在明知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甲、周某甲、田某甲等19人钱款共计696191元,后于2015年2月逃匿。1.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宋孝学以许诺低价购买电器、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20000元。2.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阮某某现金10000元。3.2012年4月7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亲属出车祸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46501元。4.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现金86400元。5.2013年1月6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50000元。6.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39120元。7.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现金20000元。8.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甲现金37400元。9.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宋孝学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葛某甲现金13000元。10.2014年2月9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0790元。11.2014年3月3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毛某某现金20000元。12.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甲现金50000元。13.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宋孝学以资金周转、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乙现金52000元。14.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丁现金49680元。15.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宋孝学以资金周转、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29900元。16.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为其担保向他人借款28500元,到期后马某某偿还本金30000元、利息8000元。17.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甲现金44900元。18.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宋孝学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唐某甲现金43000元。19.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宋孝学以商铺进货,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宁某甲现金30000元,同时骗得宁某甲为其担保向张掖市兴泰投资有限公司贷款15000元,到期后宁某甲还贷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甲、汪某甲的陈述。证明经王某丙介绍,说宋孝学在甘浚镇开六合家电门市部,让他们给宋孝学借钱,他们买家电可以按进价买。他们就给宋孝学借了30000元,担保人是王某丙。后宋孝学还了8000元,于2011年1月26日重新打了22000元的借条,后又还了2000元,现还有20000元未还。同时提交22000元的借条。他不知宋孝学是否给杨某甲还过39600元的利息。2.被害人杨某乙(阮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22日,和丈夫阮某某到宋孝学家电门市部,宋孝学说资金周转不开,向他们借30000元,并打了借条。后宋孝学通过她父亲杨某丙和她哥杨某丁偿还了20000元,还剩10000元未还。同时提交30000元的借条一张。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宋孝学2012年2月4日向他借款30000元,2012年4月7日又向他借款30000元,打60000元的借条,承诺给1分的利息。之后他到宋孝学门市部拿499元的手机一部、3500元的电脑一台。2012年腊月,宋孝学还款5000元。2014年腊月,他到宋孝学门市部拿了3800元的电视机一台、500元的电压力锅一个,宋孝学还托人带来礼金200元,总金额是13499元。同时提交60000元的借条一张。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明宋孝学在2012年6月15日向他借款110000元,承诺利息按1分3或1分5。宋孝学第一次给他还20000元,第二次还1600元,第三次还2000元,三笔还款总计23600元。同时提交110000元的借条一张。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宋孝学向他借款20000元,约定1分利息,没有打借条。2013年1月6日,宋孝学给他1800元的利息,又向他借款30000元,和上次借的20000元,给他打10000元的借条一张和40000元的借条一张。宋孝学在10000元借条上将张某丙误写为“张廷虎”了。同时提交了40000元和10000元的借条二张。6.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3日,张某乙向他借5万元,张某乙又将这5万元借给了宋孝学。2013年5月20日,张某乙领宋孝学来到他家又向他借款50000元。之后他拿了宋孝学一台价格880元的“小天鹅”洗衣机,宋孝学给他还了10000元的利息。同时提交了宋孝学出具的50000元的借条一张。7.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9月份,宋孝学说要进货,向他借钱,承诺给1分的利息。到2013年11月,他将20000元借给了宋孝学,宋孝学给他打了借条。之后宋孝学总是推脱不还钱。同时提交了20000元的借条一张。8.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的一天,宋孝学到他家说在丹霞小镇包了安装电视机、电脑、空调等电器的活,因资金不足,向他借钱。2014年1月24日,宋孝学请了担保人祁某甲,在祁某甲家里由宋孝学写了借条,他给宋孝学借款40000元,利息7500元,打了47500元的条子。后宋孝学向他还本金2000元,给他安装价值600元的抽油烟机。宋孝学说在2014年腊月二十九晚,他和毛某某、祁某乙到宋孝学店里拿6台冰箱、手机48部,还逼迫他写了30000元条子及他亲戚顶账的事,没有这回事。宋孝学给他打30000元借条是因宋孝学的确向他借了30000元,担保人是周某乙。2015年6月,因宋孝学不还钱,他将担保人周某乙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让周某乙一次性还他借款。同时提交了宋孝学出具的47500元的借条一张及民事调解书一份。9.被害人葛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月29日,宋孝学说在丹霞小镇承包了工程,因资金不足,向他借款20000元,并给他打了借条。后宋孝学给他还款7000元。同时提交了20000元的借条一张。10.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秋天,宋孝学说没钱周转了,向他借款15000元,后宋孝学还3000元,他在宋孝学门市部拿抽油烟机、炉盘子、液化气罐等,经算账顶了1210元,下欠10790元让宋孝学重新给他写了借条。同时提交了10790元的借条一张。11.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3日,宋孝学说在丹霞地貌包了安装电器的工程,说利息高些,向他借钱,他就借给了34000元,并打了借条。后宋孝学还了14000元,还欠他20000元未还。同时提交了34000元的借条一张。他没有与祁某甲、田某甲到宋孝学店里拉过6台冰箱、58部手机以及同祁某甲、田某甲逼迫宋孝学另打30000元欠条的事。12.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22日,宋孝学说在临泽丹霞承包了活,资金周转不开,向他借款50000元,宋孝学给他打了53000元的借条,担保人是葛某乙。同时提交了53000元的借条一张。13.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25日,宋孝学说在甘浚开两家门市部,还在丹霞地貌包了安装电视机、电脑的工程,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52000元,给他出具52000元的借条。后他向宋孝学要钱,宋孝学又给他出具了一张借条,说宽限几天如果还不上就按两张借条上的数字还钱。宋孝学实际向他借款52000元。同时提交了52000元的借条一张。经其辨认,宋孝学就是向其借款的犯罪嫌疑人。14.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1日,宋孝学说资金周转不开,向他借款49680元,并给他打了49680元的借条。后来他与宋孝学就失去了联系。同时提交了49680元的借条一张。15.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22日,宋孝学说资金周转不开向他借款30000元,宋孝学给他打40000元的借条,他后来在宋孝学的店里拿过100元的手机一部。同时提交了40000元的借条一张。16.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4日,他为宋孝学担保,宋孝学向甘俊聚鑫家政公司借款30000元,实际拿了28500元。因宋孝学跑了,他就为宋孝学给债主张某丁还本金30000元和利息8000元。同时提交了30000元的借条一张和张某丁收到借款本息38000元的收条一张。17.被害人周某甲、郭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5日,张某戊领着宋孝学找到他们,让他们给宋孝学借钱。当天在信用社给宋孝学卡上转了42000元,然后身上装的3000元现金也借给了宋孝学,共计借给宋孝学45000元。当时宋孝学打了一白头条子。2014年10月30日宋孝学到张某戊家里重新打了借条,借条上多写5400元算是补偿的损失。宋孝学说在2014年7、8月份给他还1000元绝无此事,只是后来因他们加油向宋孝学要过100元。同时提交了50400元的借条一张。18.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2日,宋孝学说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43000元,宋孝学给他打了50000元的借条。同时提交了50000元的借条一张。19.被害人宁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4日,宋孝学说资金周转不过来,向他借款50000元,他就借给宋孝学30000元,并给他打了30000元的借条。之后,宋孝学在张掖市兴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5000元,他是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宋孝学跑了,宁自艳打电话催款,他就将这笔贷款还了。同时提交了宋孝学出具的30000元的借条一张和被告人向兴泰投资公司借款15000元的借条一张及兴泰投资公司证明一份。20.证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0月,宋孝学租赁他的门面开了六和家电分店,聘请他为分店的负责人,由宋孝学给他提供电器,他卖电器,宋孝学给他提成。2012年11月15日,宋孝学说进货没钱,向他借款40000元,打了40000元的借条。2012年11月23日,宋孝学又向他借款,他向他姐夫王某甲借款50000元,将这50000元借给了宋孝学,宋孝学给他打了50000元的借条。2014年4月,宋孝学给他还10000元,2014年8月还3500元。关于宋孝学说的货款问题,他盘点算下的货款有18000元在他手里。后来门店关了,现货还有3台冰箱(小天鹅、小鸭牌),每台冰箱大约2200元,他买了一台冰箱1600元;3台抽油烟机,最高的400元,最低的190元,他买了一台抽油烟机300元;热水器2个,大的1300元,小的1100元;拿了一台烧烤炉,但与宋孝学没有说价格。同时提交了40000元和50000元的借条二张。经其辨认,宋孝学就是向其借款的犯罪嫌疑人。21.证人汉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宋孝学的妻子。宋孝学向毛某某、杨某丙、杨某乙、田某甲、田某乙、葛某甲、李某乙等人借过钱,让马某某担过保,还和张某乙一起在西洞开分店,具体借了多少她不清楚。她和宋孝学在甘浚镇有2个门面,一个是买的,一个是租的。买的门面她以11.8万元卖了,卖的钱还了账。从2013年开始,宋孝学去丹霞小镇安装家电,但具体安装了多少她不清楚。住的楼房在她父亲汉某乙名下。她听宋孝学说借了钱,要还利息,就越借越多了。她不知田某甲是否拿过她家店里的樱花牌抽油烟机,樱花牌抽油烟机的进货清单也找不到。22.证人汉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宋孝学的岳父。他只听说宋孝学向毛某某、杨某丙、姓“田”的人借过钱,至于宋孝学具体借了多少不清楚,也不知借钱干什么。宋孝学在甘浚镇大街上有2个门面,一个是买的,一个是租的。现在买的门面卖了11.8万元,都还了账。宋孝学在丹霞小镇具体干啥不知道。宋孝学住的楼房在他名下。23.证人葛某丙的证言。证明2010年元月,宋孝学说要租他的门面和住房,经协商他们签订了租房合同,前三年每年租金为1.4万元,后两年每年租金为1.8万。今年元月合同到期,直到4月份宋孝学委托其岳父汉某乙才把房子归还给了他。宋孝学把租金全部给他付清了。2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6月9日,宋孝学在他们宾馆客房安装了18台电视,每台13**元,合计23950元全部给宋孝学付清了。2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经营祥福农庄。2014年5月,宋孝学找到他说是做电器安装的,可以给他安装电视,他就同意了。到2014年6月,宋孝学给他安装了11台电视机,每台12**元,合计13750元全部都给宋孝学付清了。26.证人祁某甲的证言。证明他还有个名字叫祁某乙,平时别人都叫他祁某乙。他认识宋孝学,宋孝学原来在甘竣镇开“六合家电”门市部。田某甲和他是一个社的,毛某某是甘浚人,这两人他都认识。2014年年底(大概是腊月二十九左右)他没有和毛某某、田某甲到宋孝学的“六合家电”门市部拉过家电,他不知逼迫宋孝学打30000元欠条的事。2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由他引见,杨某甲借给了宋孝学110000元,之后宋孝学还了20000元。至于宋孝学说还支付了利息39600元他不知道。2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宋孝学向他借款30000元,说好5%的利息,当场扣除了1500元利息,担保人是马某某。后来宋孝学跑了,他就向担保人马某某要钱,马某某给他还了本金30000元,利息8000元。宋孝学没有给他支付过4500元的利息。同时提交其收到马某某借款本息38000元的收条一张。29.证人汪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与田某甲是亲戚。他欠宋孝学500元,后来宋孝学和田某甲来找他,三人说好他欠宋孝学的500元直接还给田某甲,以抵顶宋孝学借田某甲的钱,但后来他没有还钱,所以没有抵顶宋孝学借田某甲的钱。3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宋孝学向张某丁借款30000元的事他知道,担保人是马某某,后来是马某某替宋孝学还的借款。宋孝学没有给张某丁支付过本金和利息。31.甘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宋孝学诈骗一案证人王某丁在外地联系不上;因宋孝学的商店已关门两年多,宋孝学的销货清单无法查找。32.调取的杨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3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34.证人李某丁出具的证明。证明经被宋孝学所诈骗的当事人多方了解、求证,被宋孝学所诈骗的款项,其中大多数被宋孝学投到其二哥在辽宁大连所开的二手汽车公司,这个事实,由宋孝学本人亲口告诉借款人。35.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起诉书载明的一致。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宋孝学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孝学无视国法,以自己经营家电门市部和丹霞小镇承包工程为名,隐瞒自己所经营的门市部和承包的工程不具有偿还巨额借款和高额利息能力的真相,给被害人承诺明显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和进价出售电器,从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于其行为应属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一起诈骗李某甲、第九起诈骗田某甲现金问题,经侦查机关再次向被害人李某甲、田某甲调查核实,李某甲陈述实欠本金20000元,田某甲陈述借款40000元,利息7500元,打了47500元的条子,还了2000元,给其安装600元的抽油烟机,故本院认定第一起诈骗李某甲现金为20000元、第九起诈骗田某甲现金为37400元;关于第十六起诈骗李某乙、第十八起诈骗周某甲现金问题,经侦查机关再次向被害人李某乙、周某甲调查核实,李某乙陈述借款30000元,打40000元的条子,拿了被告人价值100元的手机一部,周某甲陈述借款45000元,打50400元的条子,因加油向被告人要100元,故本院认定第十六起诈骗李某乙现金为29900元,第十八起诈骗周某甲现金为44000元。关于第五起诈骗张某乙现金问题,根据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无法确定犯罪数额,故对第五起诈骗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对第四起、第十七起、第二十起的辩护理由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出具的借条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称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九起借款程度不同支付了利息以及田某甲与祁某甲、毛某某在他店里拉6台电冰箱、58部手机、逼迫其另打30000元欠条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孝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罚金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宋孝学诈骗的现金696191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惠玲
审 判 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心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