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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346号

邹才董静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才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346号罪犯邹才董,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才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邹才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才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四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才董改造成绩好,犯五罪,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累犯,具有多个法定从严减刑情节。且民事赔偿未履行,上次退案后月均消费有所减少。综合考虑该犯的主观悔改与客观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才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