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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终381号

纪爱美与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爱美,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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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6行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爱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孙得利,主任。

上诉人纪爱美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5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纪爱美向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如皋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请公开建设村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之间的拆迁户每户的评估报告”,如皋高新区管委会于同年5月4日收悉。经延期后,于5月23日作出〔2015年〕皋高新依复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纪爱美:“经审查,你所申请公开的评估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间建设村搬迁户数量近500户,每批次评估结果均通过大表形式在相应的地块予以张贴公布,每户的评估表也已发放到户”。纪爱美认为答复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2015年〕皋高新依复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责令如皋高新区管委会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查明,在2011年龙游湖商务区建设工程的搬迁工作中,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搬迁方如皋软件园建设指挥部委托,对纪爱美所在村组的村民住宅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其中,纪爱美户(户主为纪爱美的丈夫佘恩如)的评估报告单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评估报告单送达该户后,经搬迁方如皋软件园建设指挥部与被搬迁方佘恩如协商,双方于2011年3月28日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协议中,双方共同确认纪爱美家庭搬迁房屋居作非面积65.4㎡,享受房屋建安成新价补偿费人民币27605元、附属设施补偿费人民币83518元。一审法院认为,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本案中,纪爱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属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方面的信息,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已将评估结论总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向各户转交了分户评估报告的实际情况,如皋高新区管委会如实告知纪爱美“经审查,你所申请公开的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间建设村搬迁户数量近500户,每批次评估结果均通过大表形式在相应的地块予以张贴公布,每户的评估表也已发放到户”,其答复内容合法。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纪爱美的诉讼请求。纪爱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纪爱美为张贴公布了评估结果,但纪爱美申请公开的则是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等同于评估报告,被诉答复明显不当,一审判决也混淆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的概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纪爱美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皋高新区管委会针对纪爱美的申请,作出“每批次评估结果均通过大表形式在相应的地块予以张贴公布,每户的评估表也已发放到户”的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根据以上法规及规章规定可见,对于涉及房屋征收的相关评估情况,其中评估结果属于房屋征收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而评估报告则应当交给各被征收人。本案中,从纪爱美所申请信息的内容来看,纪爱美向如皋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建设村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之间的拆迁户每户的评估报告”,该信��所涉及的拆迁户众多,信息量巨大,如果将该村所有拆迁户的所有评估报告等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一方面,因工作量巨大,可能会给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另一方面,他人的拆迁评估报告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等内容,尚需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按规定不予提供。众所周知,拆迁工作面广量大,涉及人数众多,且是社会矛盾的高发领域。案涉地块系因如皋软件园建设的需要而进行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中更多的以协议搬迁的方式进行。如若不慎,有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影响。因此,如皋高新区管委会在案涉答复中,由于评估结果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故告知纪爱美评估结果已经通过在相关地块张贴公布的方式主动公开,同时,答复纪爱美案涉地块每户的评估表已发放到户,履行了法定的答复和说明义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纪爱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纪爱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志新

代理

审判员  鲍 蕊

代理

审判员  张祺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馨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