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981号
原告:温州大正塑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乐民。
被告:乐清市柳市苏清成套电器厂。经营者: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大正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柳市苏清成套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大正塑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温州大正塑粉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施古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