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433号
原告:张云耕,驾驶员。
被告: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丰徐路华山工业区。负责人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荟苑商厦综合楼。
负责人:李丰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耕诉被告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耕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云耕负担。
审 判 长 徐吉童
代理
审判员 赵贵欣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明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