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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853号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熊某某、柳某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某某,柳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百锦街67号。机构代码:01089758-7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熊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柳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6行审9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并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熊某某、柳某某暂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据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征字(2015)第05017号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