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民终3969号

白恩与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白恩,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3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恩,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武,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英,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白恩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六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恩,被上诉人市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武、于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白恩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市六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白恩系市六建公司员工。1998年,市六建公司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市六建公司下属的预制构件厂卖给案外人胡成利个人。2005年,市六建公司给白恩无故放假,放假期间,市六建公司给白恩每月发放生活费510元,直至2011年就不再给白恩发放生活费了。白恩多次要求回公司上班,但公司不允许。直至市六建公司于2014年告知白恩不再给白恩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此后一直由白恩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只给交至2010年,之后不再缴纳。据本公司职工所知,市六建公司部分厂房从2001年至今一直向外出租,每年收取租金达百万元以上,完全有能力为白恩支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市六建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请求维持一审裁定。白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白恩回市六建公司上班;

二、市六建公司为白恩缴纳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三、市六建公司为白恩缴纳2010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案件受理费由市六建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由双方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缴,故追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住房公积金制度系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建立的一种住房福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白恩的起诉。白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市六建公司始终为白恩缴纳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尚有部分时间段没有为白恩缴纳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追缴住房公积金是行政职能部门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至于白恩请求回市六建公司工作的主张因涉及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问题,同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白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 静

审判员 蔡耘耕

审判员 孙树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