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揭东区飞凤古寺。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负责人:释耀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培钊,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帼。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达,男,汉族,住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沇、周俊锋,均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飞凤古寺因与上诉人陈晓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飞凤古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上诉人陈晓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卢树君
审 判 员 黄小贺
代理
审判员 吴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