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罗樟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017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闆锋牴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闆锋牴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闆锋牴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闆锋牴鏂(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6681490000078926#閽的存款浜烘皯甯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