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24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岚高,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望江县高士镇象咀村新华村民组。
负责人:胡细虎,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细虎,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高士镇象咀村徐祠片新华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7195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明,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再审申请人胡岚高与被申请人望江县高士镇象咀村新华村民组(以下简称新华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岚高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未审查土地来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关于新华村公路东边土地转让给红塘胡岚高的协议书》无效。2、原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及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9月25日,胡岚高与新华组签订了《关于新华村公路东边土地转让给红塘胡岚高的协议书》,现其主张受胁迫签订,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胁迫的事实,同时又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其所举证据亦不能证明协议无效,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协议有效并无不当。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权属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判决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胡岚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胡岚高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袁学梅
代理
审判员 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旭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群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