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梁艳,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坑口村委会叶屋村大窝子。
法定代表人:雷鹏,董事长。申请执行梁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16〕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规定:被执行人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xxxx元、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xxxxx元,共计xx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仲裁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在另案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且并不全在同一法院,需待协调后再行处理,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韶关市凌鹏水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需协调后再行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205执51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胜芳
审判员 周超盛
审判员 黄丽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