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275号
原告:侯春霖,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黄建东,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14层4号。
法定代表人:黄继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霖与被告黄建东、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霖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春霖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侯春霖负担。
审判员 刘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