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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1275号

侯春霖与黄建东、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春霖,黄建东,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275号

原告:侯春霖,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1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黄建东,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14层4号。

法定代表人:黄继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霖与被告黄建东、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霖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春霖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侯春霖负担。

审判员  刘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