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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058号

上海盛得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吴祥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盛得龙实业有限公司,吴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058号原告上海盛得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谢伏盛。委托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肇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祥云,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得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祥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盛得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盛得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得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盛得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