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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190号

韦峰、田学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峰,田学凯,李博光,李碧林,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90号申请人韦峰,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田学凯,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李博光,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李碧林,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刘辉,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韦峰与被申请人田学凯、李博光、李碧林、刘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9049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学凯、李博光、李碧林、刘辉银行存款人民币39049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一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