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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042号

刘平与阮秀玲、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平,阮秀玲,徐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042号

原告:刘平,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秀玲,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徐峰,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南路一号华邦大厦2幢101、704-709室。

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平与被告阮秀玲、徐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吴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