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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3435号

何吉录与鲅鱼圈区中心素质教育实践活动中心、唐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吉录,鲅鱼圈区中心素质教育实践活动中心,唐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3435号原告何吉录,男。原告鲅鱼圈区中心素质教育实践活动中心。负责人唐大海。被告唐大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吉录诉被告鲅鱼圈区中心素质教育实践活动中心、唐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玉梅、鲍士峰、鲍彩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