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3435号原告何吉录,男。原告鲅鱼圈区中心素质教育实践活动中心。负责人唐大海。被告唐大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吉录诉被告鲅鱼圈区中心素质教育实践活动中心、唐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玉梅、鲍士峰、鲍彩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