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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566号

原告鲍克成与被告何伟、王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克成,何伟,王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566号原告鲍克成,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告何伟,甘肃省临泽县人。被告王苏红,甘肃省临泽县人。

原告鲍克成与被告何伟、王苏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晓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育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