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566号原告鲍克成,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告何伟,甘肃省临泽县人。被告王苏红,甘肃省临泽县人。
原告鲍克成与被告何伟、王苏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晓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育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