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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9423号

宋梦景与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宋梦景,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423号原告宋梦景,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建林,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云,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梦景诉被告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梦景于2016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净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梦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