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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刑更643号

黄晓光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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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刑更643号罪犯黄晓光,现在广西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钦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光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6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晓光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黄晓光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光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6年3月份已获奖励分99.05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晓光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3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岚

审判员 刘敬兴

审判员 张 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清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