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404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申请执行人杨承,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苏中锋,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苗华丽,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黄碧华,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苏中锋,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朝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苏中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承与被执行人苏中锋、苗华丽、黄碧华、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朝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承诉被执行人苏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仓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中锋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保全费24975元,本院城门人民法庭于2016年5月2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中锋、苗华丽、黄碧华、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朝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中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环路12号金山碧水东区醉棠苑19#楼1604复式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9535**号)。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较小,暂不宜处置该房产,且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中案件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 光执行员 施潇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