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3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凡某,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凡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陈某、凡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评估、财产分配严重显示公允。凡某转移共同财产行为,二审法院不予认定,程序错误。凡某名下缴纳的18000元平安人寿保险保费不予认定分割,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凡某虽与陈某结婚多年,但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并分居生活,凡某、陈某亦曾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虽经调解撤诉但双方仍不能共同生活,现凡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无不当。双方存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天津北宁湾二区07栋公寓1208号商品房首付款461873元、税及其他费用25330元、贷款150000元以及天津市与平区南市食品街“银发祥烟酒店”财产和本田CRV轿车一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财产的价值,酌情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亦无不妥。陈某提供的凡某转款凭证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仅能证明凡某给赵杰转款10万元和交纳保险费18000元的事实,陈某称凡某转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不能直接证明该18000元保险费属陈某、凡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判决对此不予认定正确。王大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袁学梅
代理
审判员 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旭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群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