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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531号之一

王爱霞与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爱霞,张玉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霞,女。被执行人张玉英,女。本院在执行王爱霞与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玉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江川分理处账户6228412670271393517的工资款,每月1200元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伟东

审判员  郑满囤

审判员  叶新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