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84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4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马霞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伟忠,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全尚明,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韩爱金,女,1969年2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全长健,男200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童游火车站站前19号金桥市场***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执行人全婉虹,女,199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全尚明、韩爱金、全长健、全婉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全尚明、韩爱金偿付其借款本金945,141.84元,截止至2015年5月30日的借款利息21,683.74元及逾期利息513.52元及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的约定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被告全尚明、韩爱金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021.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全尚明、韩爱金均未果。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除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共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产(设定抵押,且本案审理过程中财产保全已查封)以外,其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向本院递交申请,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被他人占用,暂时无法处置变现,且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全尚明、韩爱金、全长健、全婉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伏玉玲
审判长 潘建华
审判员 陈长英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