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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493号之一

徐铁锤与胡亮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铁锤,胡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93号之一申请人徐铁锤,男,40岁,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胡亮,男,38岁,汉族,教练。2016年8月17日本院受理了徐铁锤申请执行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胡亮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亮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