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2835号

腊某某坡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腊某某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835号罪犯腊某某坡,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东三法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腊某某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腊某某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腊某某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腊某某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腊某某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梁建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