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835号罪犯腊某某坡,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东三法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腊某某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腊某某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腊某某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腊某某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腊某某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梁建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