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979号
原告:刘军波。
被告:郑立永,33周岁。
原告刘军波与被告郑立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刘军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波负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