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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979号

刘军波与郑立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军波,郑立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979号

原告:刘军波。

被告:郑立永,33周岁。

原告刘军波与被告郑立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刘军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波负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