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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276号

陈明越与陈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明越,陈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越,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陈阳,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陈明越与被执行人陈阳抚育费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德民初字第71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显刚

代理

审判员  李树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