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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3218号

杨丙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杨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218号罪犯杨丙辉,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固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丙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变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丙辉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变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丙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