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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515号

苏敏与龙泉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苏敏,靖宇县龙泉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5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靖宇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靖宇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臣,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住吉林省靖宇县。

上诉人苏敏因与被上诉人靖宇县龙泉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敏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振刚

审 判 员  林 梅

代理

审判员  闫 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