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5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靖宇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靖宇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臣,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住吉林省靖宇县。
上诉人苏敏因与被上诉人靖宇县龙泉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敏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振刚
审 判 员 林 梅
代理
审判员 闫 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文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