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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676号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兵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被执行人欧阳兵,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顾晏铭,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号飞龙富苑*栋*单元***室。胡浩,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爱民路*号。张洋,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湘江街**号*栋*单元***室。柳州市广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风路。广西东方创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本院在执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兵、顾晏铭、胡浩、张洋、柳州市广轩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东方创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086157.1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执67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李健海

审判员 覃祖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