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民初1587号

白旭琼、李志光与朱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旭琼,李志光,朱绍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1587号

原告:白旭琼,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彝族,居民。

原告:李志光,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良,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绍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彝族,居民。

原告白旭琼、李志光诉被告朱绍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白旭琼、李志光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旭琼、李志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旭琼、李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白旭琼、李志光负担(批准免交)。

审判员 邓世香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人      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