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1587号
原告:白旭琼,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彝族,居民。
原告:李志光,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良,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绍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彝族,居民。
原告白旭琼、李志光诉被告朱绍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白旭琼、李志光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旭琼、李志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旭琼、李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白旭琼、李志光负担(批准免交)。
审判员 邓世香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人 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