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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473号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桥南街。

法定代表人:付铁,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天龙药业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凤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