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4民初546号原告左莉华,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委托代理人江革文,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系左莉华姐夫,全权代理。被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解放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3842-7。法定代表人熊建中,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威,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莉华与被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了银行卡损失赔偿问题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莉华负担。
审判员 冷文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