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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1191号

原告马丽诉被告韩长涛、遇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丽,韩长涛,遇凤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191号

原告:马丽,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凌镇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韩长涛,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新城委*组。(已死亡)

被告:遇凤艳,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新城委*组。

原告马丽诉被告韩长涛、遇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马丽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全额退还原告马丽。

审判员  陈朝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