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191号
原告:马丽,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凌镇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韩长涛,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新城委*组。(已死亡)
被告:遇凤艳,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新城委*组。
原告马丽诉被告韩长涛、遇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马丽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全额退还原告马丽。
审判员 陈朝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