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1964号原告周海华,女,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王忠琼,女,198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华诉与被告王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海华负担。
审判员 周定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