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658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华夏银行沈阳中山广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1640702—5。
负责人:王权武,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毅,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277446-X。
法定代表人:刘志彬。
被告: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宋旭彬。
被告:徐涛,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合子区。
被告:王凤平,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合子区。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广场支行诉被告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涛、王凤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涛、王凤平银行存款18783947.3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涛、王凤平银行存款18783947.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凌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