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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3828号

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3828号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佩君,主任。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彭夫根。本院在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晓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