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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918号

赖文清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918号罪犯赖文清,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文清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交2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2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赖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文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十月至

二〇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赖文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文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跃忠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