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042号罪犯熊明,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