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中段。法定代理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利军,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吴刚,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赵晓红,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吴常福,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侯俊杰,男,1970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吴刚、赵晓红、吴常福、侯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59.00元,减半收取217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云廷
审判员 韩国柱
审判员 金玲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