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666号
原告:晏丹,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占陈祥,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晏丹与被告占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晏丹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晏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晏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晏丹负担。
审判员 黄义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