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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666号

晏丹与占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晏丹,占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666号

原告:晏丹,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占陈祥,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晏丹与被告占陈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晏丹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晏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晏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晏丹负担。

审判员  黄义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