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民辖终282号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迅雷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为深圳市南山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很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违背了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的原则,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综合上述规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告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快乐阳光公司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经查,快乐阳光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区,因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并非本院指定的有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迅雷公司上诉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爱民

代理

审判员  张克江

代理

审判员  周 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