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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29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张士花,徐其柏,徐燕,徐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18号。

负责人:冯传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23号金湾大厦10楼1005-10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胜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相福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179号国际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鲍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士花,女。

被执行人:徐其柏,男。

被执行人:徐燕,女。

被执行人:徐莺,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张士花、徐其柏、徐燕、徐莺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翰德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张士花、徐其柏、徐燕、徐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聿江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