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19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冯鑫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