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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5196号

于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196号原告于某某,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冯鑫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旭